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近年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面临的新问题。今年的“两高”报告对此多有着墨。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提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不断增多,极端案件虽然在数量上保持稳定,但极个别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手段残忍,每每见诸报端,都引起广泛关注,舆情普遍要求重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则在工作报告中披露,2024年检察机关共起诉未成年人犯罪5.7万人。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也带来了相关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淮安市新安小学党委书记张大冬建议,通过立法强化监护人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家长必须承担赔偿孩子违法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各方面经济损失,并将其履行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建议,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分级追责机制,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
应当说,经过多年治理,包括校园霸凌在内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得到遏制,但一些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触目惊心。除监护缺失、监护不力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还存在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机制有待健全、犯罪预防和治理合力有待加强等问题。
强化监护人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就是可以发力的方面。从现有法律来讲,且不说刑事犯罪,哪怕只是民事侵权,即便不违法,监护人也有赔偿责任。面对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也应积极受理,为受害者及其家庭主持公道。
至于刑事责任年龄,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对于那些不予刑事追究的未成年人,“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但是,与给受害者带来的伤痛相比,这样的代价,尚无法完全契合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
事实上,不只是故意伤害罪,其他犯罪也有同样问题。比如,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和性有关的犯罪占相当比例,强奸等性犯罪对被害人伤害严重,但强奸犯罪未被纳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范围。也就是说,只要14岁以下未成年人强奸行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的后果,就可以“毫发无损”。
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立法机关针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现实所作的立法调整,是法律赋予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力武器。但由于立法“开口”小,导致很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并未进入刑法打击范围,这是张伯礼代表提出建议的现实背景。他的建议因此得到不少网友的关注和认同。
实事求是地说,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针对的是受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当初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下调的“开口”定得小一些,体现了立法机关慎重的一面。但立法还应顺应现实,与时俱进。保护人民群众免受不法侵害是刑法最重要的功能,及时做立法调研,适时扩大“开口”,可以有。
如从立法技术上讲,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仅限“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或许,可以有的突破口是,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来限定,而不是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罪名限定。(作者系法律工作者)